【深圳债权债务催收】如何快速有效的追收债务?
时间:2020-08-18 来源:债务法规 点击:
网络上有这样一句话,“借钱的时候你是大爷,还钱的时候他是大爷”。收债不仅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同时希望能够尽快的把债务追讨回来,所以对于债务催收一直都是债权人较为头疼的问题。那么如何快速有效的追收债务呢?下面由专业的深圳债权债务催收公司华明威在此与大家分享: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
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的,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会自行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及补清偿债务也不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可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根据支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的证明活动。根据《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将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代位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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